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或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能完成学业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并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再次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籍处理时;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生不服从、不接受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籍处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舞弊造假相关材料骗取复学资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审核学生退学处理时,应当通过学院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审查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其中(一)~(四)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五)~(八)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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