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减少学费政策

 2025-01-12 10:51:01  阅读 744  评论 0

摘要: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8000元/生.年。(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5000元/生.年。(3) 国家助学金:所有高等学校在

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8000元/生.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可享受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享受标准:5000元/生.年。

(3) 国家助学金:所有高等学校在校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民办大学减少学费政策

享受标准:家庭特别困难本专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3500元/生.年享受;家庭一般困难本专科学生按照2500元/生.年享受。

(4) 扶贫助学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可享受贫困家庭高等学校学生扶贫资助政策。享受标准:按照高等院校在校生6000元/生.年享受,高职院校在校生3000元/生.年享受。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6000元/人.年享受。

(6)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本地户籍学生可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享受标准:按照不超过8000元/人.年享受。

教育局民办学校退费规定是什么?

大学由民办转为公办后,新生和在校老生的学费变化一般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1、新生

一般是大幅度降低。因为有部分民办院校是得到政府的支持,正准备升级为公办院校,学生将来的学费会下降,还有可能获得新的毕业证。

2、老生

据具体学校而定,分为“保持不变”和“大幅度降低”两种情况。

举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在逐渐转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过程中,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在校生每年的学费不变(较高),且毕业证上的院校名称不变,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大学民办转公办学费降低原因

因为之前是学校的办学经费是自筹资金,没有国家补助,等学校转公办院校后办学经费是国家财政提供。

说的通俗点就是,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最大的差别就是资金来源的不同了,公办的大部分办学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所以学生们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很低,学费自然就不高了。而民办的办学经费来自于企业,所以学费自然比公办高。而民办学院转设为公办后,学生们的学费自然下调了。

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简介

学费包括新生注册费、在校期间的基础学习费用、教材费、证件工本费、意外保险费。学费不包括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如:夏令营、演出观摩、非学历考试费用。

大学收费项目有:

1、学校学习方面:学费、等级考试的费用(四级16.5元、六级18.5元、计算机2级200元以上等)、书费。

2、生活:住宿费、伙食费等。

3、还有一些其他的:比如军训的服装费用、体检费、团费、党费等。

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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