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一、反违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责任是哪一种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民事责任,毫无疑问看幼儿园本身性质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创办者不是承担该民事责任的主体。如果是问安全管理责任,且创办者同时是管理者,就要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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