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货物(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二)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维修改造预算的工程项目;
(三) 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市计委(区计委)立项的,招标必须在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校内立项的,可以校内自行进行招标或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招标范围依照《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后勤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接受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 不需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园网和基建后勤处处务公开栏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二)投标单位报名;
(三)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质审查,确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标办公室草拟工程邀请招标文件;
(五)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邀请招标文件;
(六)召开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公室参加的开标会,确定中标单位;
(七)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 成立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人,组长和副组长均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校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学校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校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办公室受学校领导的委托与中标单位就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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