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你一心想脱产学习的话,真心的告诉你,除非辞职,因为单位没义务为你保留事业编制。既然你有事业编,且很看重的话,那完全没必要去高考,参加自考、成考,以后晋升的时候单位一样是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从湖北转到海南并摘得海南省理科状元桂冠的李洋被限制报考一类院校,他已经稳拿的清华录取通知书成了泡影,无奈之下,他表示将选择复读。不少人听说此事,无不表示遗憾,而这只是近些年发生在我国的众多高考移民事件中的突出一例。高考移民应不应该?如何对待高考移民?至今人们仍然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在谈论高考移民问题时,地方政府也好,高考移民的当事人也好,社会舆论也好,都不宜动辄以情绪化的方式进行。认识、反思、规范“高考移民”,在当今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一、地方政府(甚至地方立法机关)有没有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即可不可以用一个地方政府的文件剥夺或限制某一类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限制高考移民是不是真的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是不是有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三是对待高考移民,是要限制、禁止,还是要引导、规范?如何规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无论省或者地市政府)以及地方立法机关无权就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赋予)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属于一种“要求权”,即这类权利须“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条件予以实现”,而不是任由政府及立法机构限制或剥夺,否则就是地方政府或立法机关超越法律权限而实施的应予更正的无效法律行为。诸如限制李洋等移民考生报考某类院校明显属于超出地方权限的做法。在当前中国的法治体系下,我国并非没有解决途径,建议可以将一些地方限制高考移民报考的政策提交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室,由其审查是否违宪,是否当予以撤消,相信真正愿意落实法治的人对此会有共识。一个公民无论是其户籍在A省,还是在B省,都理所应当完整的享有宪法赋予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打个不好听的比喻就是:地方文件给宪法打“巴掌”。在是“违宪”行为,也是最大的“不依法行政”。
其次,不少限制高考移民的出台的初衷,无不是为了保护本地学生的利益,而实现在地方领域内的所谓教育公平。有人提出,限制的原因还在于,害怕这些高考移民“高中”之后“忘记乡里”,将来毕业远走高飞,不会知反哺本地。这两个考虑,应当说是有其合情之处。但是,从更高的层面考虑,却缺乏合理之处。什么是教育公平?同样难度的试卷,A省500分可以上大学,B省600分也投不了档,这难道就是应当维护的“公平”局面?不是,这是规模惊人的“不公平”,高考移民正是公民自觉地对这种“不公平”的抵制。最大的公平是对所有学生的全面公平,这才是政府应当致力于实现的目标,而不是通过行政甚至立法手段阻止这一全面公平的实现。至于移民考生将来会不会回来就业,这就要看地方治理的水平如何了。进入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法治日趋完善和户籍羁绊的放开,“用脚投票”正在成为居民迁移和大学生择业选择居住和创业地的方式,一个省市地区,连对待转来的一个水平高一些的高考学生都“惊惧”如此,何况对待未来名校学成毕业的贤才?因为,你今天出台限制高考移民可以打出维护本地考生的旗号,同理,明天也可以打出维护本地人口就业的旗号出台“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的土政策。对于这样一个连公民基本权利都会随便“动手脚”的地方?谁敢随便迁来?怎么吸引大学毕业毕业归来?那么,最终,这样一个拒绝移民(须知移民社会是最有活力的社会)小社会、小圈子能有什么灿烂前景?
最后,再思考一下,对待高考移民还要限制、禁止吗?我看,不但不要禁止和限制,真正开明的地方还应该敞开怀抱。过去我们唱到:“来的都是客”,要欢迎,当下迁来了户口的,不但不是客,还要公平享有主人应有的一切权利。尤其要认识到,新主人带来的不仅是“竞争和威胁”,更有“借鉴、学习、提高”甚至促进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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