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休学规定

 2025-01-08 04:45:01  阅读 468  评论 0

摘要:1、依据: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住宿变更必须办理 有关手续。2、服务对象:入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3、办事内容:1)办理退宿a)办理走读提出走读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走读手续须提前在上学期

1、依据: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住宿变更必须办理 有关手续。

2、服务对象:入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办事内容:

上海师范大学休学规定

1)办理退宿

a)办理走读

提出走读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走读手续须提前在上学期末办理,住宿费一年一交,中途走读者退还住宿押金。

b)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客观原因退宿

校学籍管理办公室出据证明—→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退还未注册学期的住宿费和住宿押金。

2)申请住宿

提出住宿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住宿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3)更换宿舍

a)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住宿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b)学院安排更换宿舍—→由学院统一到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备案

4)新生住宿安排

由学校统一根据新生住宿人数将宿舍分配给各学院,由学院具体安排新生住宿。

5)毕业生离校手续

宿管科会安排各学院住宿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时间,学生只需在宿舍里等候,宿管科会上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等,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可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患传染性疾病的,必须休学。在学期间怀孕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到指定医院(离校前报研究生处)治疗,其医疗费可按发票报销,擅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医药费不予报销。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 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者;

(二) 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三)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停学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停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者可以继续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研究生经批准停学,在相应时间内保留学籍,但都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上海师范大学宿舍建造时间

学生不可以。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入住。不可以在校内租房子。学生如需调换宿舍,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学院审核、由学院统一至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调换。

1953年。上海师范大学宿舍由黄毓麟等设计,建于1953年,建筑呈砖木结构,高两层,总建筑面积919平方米。原为中央音乐学院华东分院学生宿舍,1958年划归上海师范学院为东部第一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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