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住宿变更必须办理 有关手续。
2、服务对象:入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办事内容:
1)办理退宿
a)办理走读
提出走读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走读手续须提前在上学期末办理,住宿费一年一交,中途走读者退还住宿押金。
b)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客观原因退宿
校学籍管理办公室出据证明—→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退还未注册学期的住宿费和住宿押金。
2)申请住宿
提出住宿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住宿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3)更换宿舍
a)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签字盖章—→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住宿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b)学院安排更换宿舍—→由学院统一到学工部宿舍管理办公室备案
4)新生住宿安排
由学校统一根据新生住宿人数将宿舍分配给各学院,由学院具体安排新生住宿。
5)毕业生离校手续
宿管科会安排各学院住宿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时间,学生只需在宿舍里等候,宿管科会上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等,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可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患传染性疾病的,必须休学。在学期间怀孕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到指定医院(离校前报研究生处)治疗,其医疗费可按发票报销,擅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医药费不予报销。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 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者;
(二) 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三)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停学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停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者可以继续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研究生经批准停学,在相应时间内保留学籍,但都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学生不可以。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入住。不可以在校内租房子。学生如需调换宿舍,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学院审核、由学院统一至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调换。
1953年。上海师范大学宿舍由黄毓麟等设计,建于1953年,建筑呈砖木结构,高两层,总建筑面积919平方米。原为中央音乐学院华东分院学生宿舍,1958年划归上海师范学院为东部第一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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