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院长审查签字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小班装订成册交教务处审查后,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的成绩记载,既记考核成绩又记学分。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学年相应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学生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申请重修、重考,无重修、重考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可申请重考一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该课程或环节必须重修: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3)平时作业无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5)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第二十条 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考核及格者,取得学分。
所重修的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部分听课,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
采用国际通行的4分制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绩点计算的有关说明:
1、以两级制(P和NP)计分的课程、中期退课的课程和免修课程不计入GPA计算范围。
2、重修和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后,课程绩点均按照1.0进行GPA—3—计算。
3、培养方案中个性发展(含辅修专业/双学位修读课程)和素质拓展两大模块的课程成绩均计入GPA计算。
4.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已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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