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
1990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此又作出明确规定。
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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