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

 2025-01-06 07:36:02  阅读 301  评论 0

摘要:基本上都是将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单独提炼出来,作为一个醒目的标题。于是,舆论哗然,议论纷纷。有人质疑这是不是在为法院造成冤假错案而庇护,也有人攻击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嘛!还有人评判这是典型的违背司法伦理。应当说,这都是标题党惹的祸。需要注意的

基本上都是将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单独提炼出来,作为一个醒目的标题。于是,舆论哗然,议论纷纷。有人质疑这是不是在为法院造成冤假错案而庇护,也有人攻击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嘛!还有人评判这是典型的违背司法伦理。

应当说,这都是标题党惹的祸。需要注意的是,类似的反应甚至谩骂,尽管如此激烈而尖锐,但两天后便逐渐声音变小了,甚至销声匿迹了。由此可以说明,只要认真地读完全文,自然而然就会赞同沈德咏同志的判断。

看起来,这是一位作为国家一级大法官的主观判断,但综观全文并环顾当下可知,这是一个来自于司法实践、出自于中国国情的客观判断。

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

这是一个合乎情理的客观判断,因为防止生命被错杀是最大的功。一个冤假错案可能导致一个公民被错误羁押甚至毁掉一个家庭,也可能导致一个公民被错杀而毁掉一个人的一生,这是事后任何补偿及赔偿都难以弥补的。但是,相对于一个人因为错案而导致错误羁押来说,如果一个人因此而断送了生命,那就真正属于永远无法弥补了。因此,在许多案件中为防止一个人被错杀方面,法院是有功的。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无法重来。为此,沈德咏同志才特别强调,在生命这个最大主题面前,我们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杀。试想,待到冤假错案平反时,如果那人却已撒手人寰,所谓的平反昭雪还有什么现实意义?所以,首先从情理上讲,保证不能错杀是一条人同此心的情理。当然,相对于这个功来说,其中的过不论是什么客观原因、有什么特别压力,都是无法回避、无法原谅、无法弥补的。

这是一个合乎推理的客观判断,因为文章所言此功非彼功。沈德咏同志在文中所依据的功过二元逻辑,其实只是防止错杀的功过判断,而非防止冤假错案的功过论述。各种舆论将其无限放大而大加批判甚至指责,事实上已经混淆概念,以偏概全。通览全文,我们可以发现,该文并非为当初法院的审判辩护,更不用说是为法官庇护。全文的核心是在探讨如何避免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不是为法院系统评功摆好。所谓功大于过只是为了理性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有关原因。正如沈德咏同志所分析的那样,作为受诉法院,或多或少地都会面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这类案件还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尽管如此,法院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而且还不是一般的过。这种过,就是超越了底线、跨越了边界的过;这种过,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的原则,而且更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这种过,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终使法院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地位。为此,我们更需要闻过则喜、改过自新。换言之,就是需要下大力气、下真功夫真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是一个合乎法理的客观判断,因为尽管法院在防止公民被错杀上有功,但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法院又是有过的,所以功与过不仅不能相抵,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还是过大于功。许多人都知道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其实法院能够在层层压力之下留有余地,将枪口抬高一厘米,同样也是一种功。当然,无论是什么样的表达语境,不论是什么样的司法态度,强调功绝不是为了掩饰过,更不是企求功过相抵,反而是为了更清楚地发现过、纠正过、减少过、避免过。因为尽管在防止错杀上有功可言,但在防止冤假错案上不仅毫无功劳,而且是大错特错、大过特过。这个过,就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违反了疑罪从无的法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领导定案还是权力定案,都是违背法治原则、法律规定甚至是基本的司法规律。尽管相对于一个公民的自由与尊严来讲,永远无法用功与过衡量的原则去评判是非,但是,相对于一个公民的生命来说,却可以用功与过分析的方法来警示后人。

关于冤假错案中功与过的判断,永远只是一种相对的标准。而永远绝对的标准是,尽管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但我们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减少与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在谈到如何判断司法公正的标准时所说:法院是以多数案件来自我评价的,着眼于整体的公正度,社会评价是以少部分案件作为标准的,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一旦存在个案不公就会引起社会对司法的整体不良观感。为了普遍公正,我们首先要从个案公正开始做好预防冤假错案的工作。因为任何一个冤假错案不仅给受冤者个人带来了巨大痛苦乃至灾难,更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当下,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平反冤假错案,逐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探索与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肯定。应当说,这既是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在司法实践中的最佳体现,也是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原则在法治建设中的最佳诠释。

由此看来,沈德咏同志在文中所强调的功大于过,只是文章的一个由头、一个枝节。综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文章的核心是为了强调只有有效地防范过大于功,才能真正实现功大于过。所以,今天我们理性地评价功过决不是为了评功表功,而是为了通过理清功与过的关系,以清楚我们真正的过究竟在哪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过、减少过,从而真正实现减少乃至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如此而行,功劳将归功于所有为正义而付出努力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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