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必修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 选修课成绩达60分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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