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职,尤其是在中途就离职的,往往会出现上面“开天窗”的情况。这不仅困扰着培训机构,也让许多学校很无奈,却又束手无策。那么,学校如何减少教师离职率?
知名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田光成秘书长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三条预防教师中途离职的建议:
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
一是可以要求应聘者在学校聘期一年内不得参加招编招聘考试,除非先办理离职手续;
二是可以约定学校和受聘教师在学期中间,如果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在学期中间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关于辞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另外,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这样的约定,对受聘的教师而言,实际上也会起着一种“学期中途不能辞职”的暗示作用。
其次,是通过人事制度设计,来解决教师学期中途辞职的问题。
使教师在学期或学年中间辞职,就意味着其可能在经济利益上会受到较大损失,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有以下几种设计思路供大家参考:
第一是薪酬的发放方式。如月度发放以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为主,奖金可以采取按学期发放。还可以设计类似股权、合伙人津贴类的激励制度,按年度进行发放。
第二是福利制度。如教师的一些福利制度按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计算,工作满一学期或一学年,可以享受住宿、就餐费用减免等,否则应返还所享受的福利补助。
第三是离职管理制度。可以规定教师如果按照学校的协议约定,在学期结束后辞职的老师,学校可以开出辞职证明,办理保险、人事关系等相关较移手续;在学年结束后辞职的老师,学校可以写推荐函,并补发年终奖励;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老师,学校还可以颁发一笔诚信奖。反之,如果未办辞职手续,擅自离职,学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本人法律责任,接受其工作的单位也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如果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害的,同时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是通过学校的师德或职业精神培训来解决此类问题。
让受聘教师认识到教师职业应该是一个良心活,要具有情怀和责任心,不同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在学期中间随意离职,是对学生不负责的行为,严重者可能会成为职业发展的一个污点,也可能会影响到未来的工作和事业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有效措施降低教师离职率?
1. 待遇留人,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吃草。提升老师加班费,使老师的待遇在行业内有一定竞争力。对于现在学校的老师也好,员工也好,待遇是一种很现实的东西,校长想让老师卖命干活,却又不想付出合理薪水待遇的话,恐怕是难以实现的。
2. 感情留人,人人都有感情。尤其在中国这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家里,从感情的角度入手,在学校创造一种让老师有家的感觉,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事业留人,让老师成为学校的主人翁。进行大胆授权,给人才创造施展才能和价值的环境,同时针对核心老师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配股,让他们成为学校的股东,使他们把自己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他们稳定下来。
4. 制度留人。建立一些科学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比如期权激励等。比如学校在春节放假前不要一次发完全年的年终奖。
5. 严格控制加班。保证老师正常的作息以及每月至少休息的时间。
6. 重视所有老师及员工,加强人性化管理,提高他们的福利。
7. 修订劳动合同,对跟随学校多年的老师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8. 严把进人关,招聘适合学校的老师员工。
9. 明确用人标准,端正用人态度,改善用人理念。放弃投机心理,不能旺季时大量招兵买马,淡季时大量裁员。
10. 注重老师的在职培训。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帮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新进老师与团队、学校的融合速度。
一、员工聘用风险
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刻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新法对劳动者个人维权更加有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用、管理、处分、解聘员工,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
规章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对员工的义务、职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布且内容不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规章可以成为很好的劳动管理手段。关键在于,民办学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一套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单位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适用。
三、知识产权风险
主要有两类。一是著作权风险。民办学校翻印教材、不当使用他人的课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二是商标权风险。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
民办学校的学生,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小学校。因学校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发生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无、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生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服务质量风险
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生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结业后无法获取相关证书,都有可能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乃至问责。民办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各种承诺、约定。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做可能遭致学生指控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入学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在管理、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尤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防止学生反诉学校违约。
六、退费风险
在学生缴费入学后,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学生可能选择在中途退出学习。学校是否应退还或部分退还已收的学费?能否不予退费?准确地把握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完善收退费制度,公平、公正地确定合约条款,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就业承诺风险
部分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往往在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入学协议中规定学校可为学生推荐就业或保证就业。一旦日后有了出入,哪怕是由于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学校也将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客观、准确、合法地对学生就业问题做出表述,才是学校生存的“王道”。
八、融资、合作办学风险防范
民办学校在融资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投资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授权与审批情况、投资方案的合法性,签订详尽、全面、合法的融资/投资合同,预防陷入融资骗局而蒙受损失。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退出或终止合作的条件等事宜,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作办学方案的合法性。
九、基建、采购等对外往来业务的风险防范
大的基建、采购项目,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要详尽、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将来出了问题,可以依法维权,充分保护学校的权益。
十、产权及财税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法律层面解决了民办教育事业举办者的产权问题,学校、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选择最佳的经营模式,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贵校是否还遇到过其他的法律风险?当我们遇到的时候,该如何防范于未然呢?欢迎参加2017年8月4日(周五)—8月6日(周日)校长卓越领导力三日训练营,我们将邀请国内知名民办教育法律专家田光成先生分享《把控风险,防患未然——民办学校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阅读原文”报名参加本次三日训练营,与他面对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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