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转公办,首先需要考虑很多条件和实际情况。比如办学所需的行政成本、教师工资等,方方面面都需要资金投入。如果私人对公共,上述费用将需要资助。支持,没那么简单。事实上,大多数私立学校都不具备转公办的条件。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要整改,不直接转出。比如那些被“点名”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如果整改不到位,将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停办学校。或许公众参与和公民身份的现象将走到尽头。
其次需要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整治“民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谨言慎行。有序推进。要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加强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避免利益转移等问题。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形色变调,对落实不力、顶风违章变相批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再者如果独立学院要转制为公立学院,就不能再有社会赞助商继续参与办学。因此,这样的独立学院要么是一所从未有过社会赞助的学校,要么是一所社会赞助有意退出的学校。一般来说,此类独立学院一般由公立大学单独举办,公立大学与下属机构合作举办,公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
要知道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公众参与、公民”学校问题不断涌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应强烈。中央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求以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性化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抓手,推进公办学校回归公办学校,社会力量组织民办学校。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经国家教育部2004年5月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全面主导办学,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派出的学院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学院的运行与管理。
2004年5月,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
2012年7月起,搬迁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内办学。
2015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新校区在陕西省富平县已开工建设。
2019年5月7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独立学院2018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陕教〔2019〕111号)该校因年度检查为不合格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整改,整改通过前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开展一切招生活动。
2019年5月,陕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民办高校、独立学院2018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年检不合格。从2012年起,长安学院不是未接受年检就是年检不合格,而陕西省教育厅官网上公布的电话已停机,学校网站也无法正常打开。对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一工作人员称,“长安学院已经不存在了”;陕西省教育厅也称,该校已经停止办学了。
民办中小学或将转为公办院校
民办中小学或将转为公办院校,在社会中很多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学生接受的教育也很难得到公平的对待,而“公参民”、“民转公”无疑是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让学生们能享受更公平的教育。
民办中小学或将转为公办院校1
学校是让众多中小学生接受教育的地方,为学生们提供优秀的教育资源,优秀的师资力量,是让学生的梦想得以实现的场所,而创建高质量院校也是很多人的愿望。
相信在很多家长的心中,都希望能让孩子进入更好的学校和更好的教育。随着这几年的发展,公立院校在各方面都备受掣肘,而私立院校却因为限制较少而发展的风生水起,还有些家长因为私立院校更能符合家长的要求,所以专门花钱报考私立院校。
也正是这样的情况,让很多私立院校的发展越来越不受限制,出现了很多问题,而为了让学生接受更科学的教育,同时也让家长的钱包减负,很多地方的民办中小学都有了很大变动。
教育部发布通知,民办中小学或转为公办院校
众所周知,在现在的社会中,家中有些资产的家长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多的教育、能学习到更多的知识,纷纷让孩子进入了民办中小学,希望学生能在基础教育的阶段就能有更好的表现,以后还能争取考上更好的高中,更好的大学。
然而近几年的发展,很多私立院校的发展隐隐有了超过公办院校的势头,这就会让很多私立院校越来越不受限制,而为了管理私立院校的发展,近期教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公布了私立中小学将转为公办院校的消息,引起了很多家长和老师的关注。
在这项通知中明确表示,以后民办学校将通知办学审批,现有的民办院校也需要尽快转为公立院校,如果院校拒绝改制,或改制期间整改不到位,都将被勒令停止办学。
这样的消息让很多家长都感到欢呼雀跃,当民办中小学转变为公立院校,也就意味着再也无需担心孩子小升初的问题了,所有的孩子都能接受更公平的教育,而进入院校后家长的钱包也能有一定程度的减负,毕竟公立院校各方面的费用都会比私立院校低很多。
可虽然这样的消息让很多家长都非常高兴,但在这件事中,还牵扯了另一个人群,那就是在民办院校工作的在岗教师,这部分教师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于是就有网友猜测,民办院校能转为公立院校,是不是这部分教师也能获得编制?
民办中小学或转为公办,教师能直接进体制?教育部发布明确回复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能在公办院校有正式岗位的教师,基本上都是在编教师,不仅能享受更稳定的工资待遇,还能享受更好的福利和补贴,而每年都有很多在师范专业毕业的学生都纷纷想要考进教师编制,让自己未来能有更稳定的发展。
本次规定中,有很多民办中小学或转为公办院校,那么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在岗教师也能获得教师编制呢?而面对老师的共同疑问,教育部做出回应,针对民办教师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原属于公办院校的教师,因工作调动在民办院校工作,在民办院校转为公办院校后,仍享受体制内的福利待遇,回到原来的岗位上工作。
二是原本是民办院校的`合同编教师,而在岗期间的工作表现非常优秀,培养出了很多优质的人才,在之后的工作中人仍能以代课教师的身份重新签订合同,在岗位上继续工作,并不能直接获得教师编制,这打破了很多想要通过“公参民”办学而进入教师编的老师心中的幻想。如果想要获得教师编制还是老老实实的参与教师编制的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不像签订代课教师合同的老师,学校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金,但还是建议能考编的教师还是要考编,不要轻易走补偿金的道路,毕竟在现在的社会中想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非常难,即便是代课教师和社会中其他的工作相比,也可以说是一份好工作。
双减制度下,“公参民”、“民转公”让中小学教育更公平
其实在双减制度中,两项规定更多的是让中小学生能减轻自己的学习压力,但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让学生们能享受更公平的教育。
而在社会中很多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学生接受的教育也很难得到公平的对待,而“公参民”、“民转公”无疑是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让学生们能享受更公平的教育。
民办中小学或将转为公办院校2
10年来,民办学校数量首次减少,引发三个误会:民办学校不该有?民办学校收高价?双减导致民办退出市场?
一、民办校理应存在
民办学校的存在是必然的。说到底,公办学校是国家掏钱,民办学校是企业家掏钱。国家这么大,方方面面都要用钱,每年的教育投入也都是有限的。把学校全都开成公办的,一来是国家投入跟不上,二来是建设速度也很慢。满足不了孩子们上学的需求,尤其是学龄前儿童。
2020年,全国有各类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所有学校数量的34.76%,比上一年减少了4820所。18.67万和34.76%看上去有点儿扎眼,什么时候民办教育变得这么多了?实际上,这18.67万所里面,有超过17万所都是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的大头在学前教育阶段,不是中小学和高校。
二、民办集中学龄前
从这个角度你就看得出来,双减和2020年民办学校数量减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双减主要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也就是小学和初中。
民办幼儿园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多数分布在乡村。城市里有所谓的高端园,收费达到每年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乡村里有很多普通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并不高,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当地公办幼儿园资源不足,老百姓的孩子没地方上幼儿园的困难。所以民办幼儿园并不代表高收费。
三、双减非主要原因
为什么2020年民办幼儿园数量减少?那是因为近些年我们对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了限制,提倡普惠园,降低价格,惠及普通老百姓。客观上讲,民办幼儿园有它存在的必然,未来也会一直存在,但总量上一定会被控制。
四、师资问题待解决
幼儿园师资问题是下一步要解决的大问题。公办园也好,民办园也好,收费高的也好,收费低的也好,师资一直都是痛点。幼师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尊重,幼师的平均素质需要得到提升,幼师的薪酬待遇需要得到提高,只有这样,祖国的下一代才能得到更好的生长土壤。
五、取消民办不现实
很多人对民办学校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成见,认为取消民办学校,将所有学校全部转为公办就能解决教育的均衡问题。我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教育资源均衡,不是教育资源平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阶段将学校的教育资源尽量摊平,不搞过早分流,对于绝大多数人是有益处的。但教育的筛选作用和个性化总是要有所体现的。
从筛选作用来看,走过义务教育阶段之后,我们总要在某个节点实现“让不同的人走上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这个阶段的平衡就体现在多数人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路,未来可以有不错的职业发展。这种平衡,不是平均。
从个性化的角度来看,孔夫子早就提出过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因为我们的公办教育资源还不够充足,所以很难在中小学和学龄前阶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有些民办学校在这方面可以提供补充。这种补充,肯定也不是平均。
六、合理控制正当时
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全国有不少地区正在对中小学阶段的民办学校进行比例控制,以5%当做控制目标,也就是民办中小学数量不超过学校总数量的5%。有些地区通过将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将民办校转为公办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有的地区通过大量增加公办学校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双减措施的不断实施和深化,未来几年伴随着民办幼儿园总量的减少,民办中小学数量也会有所减少。
并购】民办高校重组与退出的路径及程序
(一)推动民办院校间的合并重组,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总体思路 政府可采取鼓励措施,有选择地推动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俱佳的民办高校,兼并部分薄弱民办高校,实现院校间的资源重组。这样,既可解决薄弱学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部分好学校进一步做大做强。当然,院校合并应是实质性的资产合并,而不是松散型的“独联体”或“挂靠”关系。
操作程序 ①拟合并院校共同派员成立并校工作组,经充分协商,拟就合并协议书和合并方案②合并院校各自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③经教育行政部门①同意,合并院校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各校的校产、债权债务状况和举办者的投入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界定和确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合并院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合并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包括有学校法人、举办人签署并经董事会2/3董事通过的合并决议案、合并协议书、合并后院校的董事会组成、财务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合并后专业的调整及师生的安置方案等各类附件)⑤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委托教育专业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拟合并院校提交的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审⑥依据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合并的决定⑦在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并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重组内部领导机构。
(二)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变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
总体思路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学校原有举办人不退出,产权也不转让,只是引进新的投资者,把投入这块“蛋糕”做大,原有投资方和新的投资方协商重新划分投资比例,同时在增资时明晰学校资产归属,合理区分、明晰原投资人投入、新投资人投入、政府投入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含赞助费等)以及办学积累资产等不同资产的类型及比例。另一种是原有投资方整体或部分转让其所拥有的学校产权,引进新的出资人后,完全或部分退出原有学校。相对而言,后面一种做法比较复杂,但在实际实施中更普遍,也更有现实意义。
操作程序 ①原有举办者向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资产转让要求,并推荐新的举办者(资产受让方)人选(新举办者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②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经2/3以上董事通过后,作出同意资产转让及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资产转让及变更举办者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校举办者书面意见,董事会转让决议、转让理由,实施方案及财务审计报告,受让方名称、地址、法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转让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等)③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自行委托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资产状况及举办者所有权内的资产进行清算,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学校资产作出合理评估和界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的资产组成清单及拟转让的资产情况④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原举办者拟转让的资产予以确认后,原举办者(资产转让方)与新举办者(资产受让者)进行资产交割,办理资产转让手续⑤新老举办者完成资产交割并经公证后,由学校向审批机关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少数不具备办学条件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行终止或转变办学类型
总体思路 对于受到自身资源条件和办学能力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虽经努力但长期得不到改善,且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主要由举办者本人出资创办的民办高校,可开辟相对较为宽松的通道,让其退出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市场。
①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民办高校,只要其能够妥善安置学生且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允许其自行终止办学,并自主处理善后事宜。
②对于部分仍有意继续办学而且拥有一定教育资源的举办者,可考虑让其继续留在教育领域,但引导其转向从事非学历教育。
操作程序 ①要求自行终止办学的民办高校,首先需经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通过,并作出会议决议②学校提出学生安置、教职工遣散和学校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连同董事会会议决议一起报审批部门审核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即由学校举办方委托具有规定资质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学校财务清算,对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鉴定④清算完成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在按规定清退学生学费、应付教职工工资及应缴养老金、补交应纳税额以及偿还相关债务后,如有剩余,举办者可以取回投入学校资产的原值及合理的增值部分,其余资产则归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⑤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稳妥处理各类债权债务后,举办者应向审批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⑥要求转为非学历教育且符合条件的民办院校,按照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要求,重新进行申报,审批部门应予以特事特办、从速审批。
(四)对少数办学行为极不规范且已导致严重后果的民办高校,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实施强制终止
总体思路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②导致严重后果,虽经责令整改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的民办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取消其办学资格,强制学校终止。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的规定,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应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操作程序 ①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民办高校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②审批机关依法向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派驻清算工作组,启动财务与资产清算工作(具体清算业务则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③审批机关在向学校派驻清算工作组的同时,应妥善做好在校学生的安置和教职工的遣散工作,并先行提供必需的经费援助和渠道支持(必要时要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学校,以维持稳定在举办方存在隐匿资产或逃废债务的情况下,还要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查封或冻结举办者与学校相关的资产)④审批机关在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学校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清算资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与学校举办方(债务人)和相关债权人通报,并停止清算工作,建议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⑤在没有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清算资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当清算工作结束之后,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敦促校方启动清偿工作⑥在妥善处理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事宜后,审批机关收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勒令学校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办学行为。
(五)对个别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高校,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总体思路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③民办高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可以由债务人(即民办学校)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操作程序 ①法院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关于学校破产的申请后,由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财产清算工作②清算完成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③妥善安置学生转学④合理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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