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举办者换了,注册资金没有变动。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法律分析: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办理流程:受理:(五天)受理股室:职成股,申请材料按目录要求齐备,逐级审批程序到位,发给受理通知书。审核:(十八天)负责股室:职成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办学场所,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论证意见。(举办人依照设置标准筹建办学场地及办学评估资料—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职成股、法制安全股、学前办、教师工作股、督导室参与_—专家评议)。决定:(十三天)负责股室:职成股,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同意办学公示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集体评议合格的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再公示后颁发许可证;不合格的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发证:(二天)发证单位:职成股,审核通过下发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1、首先举办者重新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重新审核民办办学许可证的取消下发。
2、其次举办者通过会议开办大会说明民办办学许可证被取消一个。
3、最后等待提交材料审核即可。
并购】民办高校重组与退出的路径及程序
(一)推动民办院校间的合并重组,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总体思路 政府可采取鼓励措施,有选择地推动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俱佳的民办高校,兼并部分薄弱民办高校,实现院校间的资源重组。这样,既可解决薄弱学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部分好学校进一步做大做强。当然,院校合并应是实质性的资产合并,而不是松散型的“独联体”或“挂靠”关系。
操作程序 ①拟合并院校共同派员成立并校工作组,经充分协商,拟就合并协议书和合并方案②合并院校各自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③经教育行政部门①同意,合并院校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各校的校产、债权债务状况和举办者的投入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界定和确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合并院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合并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包括有学校法人、举办人签署并经董事会2/3董事通过的合并决议案、合并协议书、合并后院校的董事会组成、财务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合并后专业的调整及师生的安置方案等各类附件)⑤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委托教育专业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拟合并院校提交的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审⑥依据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合并的决定⑦在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并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重组内部领导机构。
(二)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变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
总体思路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学校原有举办人不退出,产权也不转让,只是引进新的投资者,把投入这块“蛋糕”做大,原有投资方和新的投资方协商重新划分投资比例,同时在增资时明晰学校资产归属,合理区分、明晰原投资人投入、新投资人投入、政府投入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含赞助费等)以及办学积累资产等不同资产的类型及比例。另一种是原有投资方整体或部分转让其所拥有的学校产权,引进新的出资人后,完全或部分退出原有学校。相对而言,后面一种做法比较复杂,但在实际实施中更普遍,也更有现实意义。
操作程序 ①原有举办者向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资产转让要求,并推荐新的举办者(资产受让方)人选(新举办者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②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经2/3以上董事通过后,作出同意资产转让及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资产转让及变更举办者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校举办者书面意见,董事会转让决议、转让理由,实施方案及财务审计报告,受让方名称、地址、法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转让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等)③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自行委托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资产状况及举办者所有权内的资产进行清算,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学校资产作出合理评估和界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的资产组成清单及拟转让的资产情况④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原举办者拟转让的资产予以确认后,原举办者(资产转让方)与新举办者(资产受让者)进行资产交割,办理资产转让手续⑤新老举办者完成资产交割并经公证后,由学校向审批机关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少数不具备办学条件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行终止或转变办学类型
总体思路 对于受到自身资源条件和办学能力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虽经努力但长期得不到改善,且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主要由举办者本人出资创办的民办高校,可开辟相对较为宽松的通道,让其退出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市场。
①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民办高校,只要其能够妥善安置学生且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允许其自行终止办学,并自主处理善后事宜。
②对于部分仍有意继续办学而且拥有一定教育资源的举办者,可考虑让其继续留在教育领域,但引导其转向从事非学历教育。
操作程序 ①要求自行终止办学的民办高校,首先需经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通过,并作出会议决议②学校提出学生安置、教职工遣散和学校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连同董事会会议决议一起报审批部门审核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即由学校举办方委托具有规定资质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学校财务清算,对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鉴定④清算完成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在按规定清退学生学费、应付教职工工资及应缴养老金、补交应纳税额以及偿还相关债务后,如有剩余,举办者可以取回投入学校资产的原值及合理的增值部分,其余资产则归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⑤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稳妥处理各类债权债务后,举办者应向审批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⑥要求转为非学历教育且符合条件的民办院校,按照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要求,重新进行申报,审批部门应予以特事特办、从速审批。
(四)对少数办学行为极不规范且已导致严重后果的民办高校,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实施强制终止
总体思路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②导致严重后果,虽经责令整改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的民办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取消其办学资格,强制学校终止。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的规定,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应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操作程序 ①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民办高校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②审批机关依法向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派驻清算工作组,启动财务与资产清算工作(具体清算业务则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③审批机关在向学校派驻清算工作组的同时,应妥善做好在校学生的安置和教职工的遣散工作,并先行提供必需的经费援助和渠道支持(必要时要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学校,以维持稳定在举办方存在隐匿资产或逃废债务的情况下,还要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查封或冻结举办者与学校相关的资产)④审批机关在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学校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清算资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与学校举办方(债务人)和相关债权人通报,并停止清算工作,建议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⑤在没有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清算资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当清算工作结束之后,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敦促校方启动清偿工作⑥在妥善处理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事宜后,审批机关收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勒令学校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办学行为。
(五)对个别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高校,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总体思路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③民办高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可以由债务人(即民办学校)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操作程序 ①法院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关于学校破产的申请后,由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财产清算工作②清算完成后,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③妥善安置学生转学④合理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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