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四个治理分别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即治理主体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治理方式要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治理手段要从单一向多种手段转变;治理环节要从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
1、系统治理
系统治理即治理主体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系统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即社会治理由谁领导、由谁主导以及社会治理主体间怎样互动。系统治理一方面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社会治理的通行规则,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强调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了世界眼光”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统一。
2、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即治理方式要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它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根本依据和手段,即主要依据什么、依靠什么来进行社会治理。社会治理需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支撑、法律保障,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都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其行为都要符合法治的规范与要求。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超出法律范围就要失去自由。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开展活动时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谁也没有超出法律规范的特权。
3、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即治理手段要从单一向多种手段转变。综合治理明确了社会治理的其他依据和手段,即综合运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来进行社会治理。道德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的软治理”手段,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集体、国家与公民以及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社会关系不协调、社会问题频现,很多是越轨行为合法化”的不良后果。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流行观念,使老实人吃亏,鼓励越轨行为,给社会风气和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损害,决不能纵容,而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
4、源头治理
源头治理即治理环节要从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它明确了社会治理方式的次序,即不同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轻重缓急、标本关系。源头治理或治本之策包括三个要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义。重在治本,就是着重在这些根本点上下功夫。今后应坚持源头治理,强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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