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沪学位办[2006]4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和《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夜大、自考、网络教育)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其本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凡超过申请期限的将作自动放弃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在我校就读期间,准备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修完大学英语课程后,若选择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和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英语专业)作为学士学位英语时,必须以“在校生”集体向继续教育学院和网络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本科生)申请报考,凡是在校外报考而获得的任何成绩一律不能作为申请我校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条件的依据。
三、凡提供伪造证书或成绩单者,除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外,学校还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计算平均成绩时,以该成绩的第一位小数为准,按四舍五入法得出)。
五、以上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规定一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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