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2025-01-03 16:33:01  阅读 280  评论 0

摘要: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

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江苏毕业生档案去向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江苏毕业生档案转接流程

毕业生档案接收:

(a)学校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或高校邮政EMS标准快递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毕业生档案工作关系变动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失业人员可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办理调档手续。

毕业生档案升学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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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申请资格确认

1、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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