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由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普通专科学费的收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标准为:38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学院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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