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信息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两周;
(4)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帐号;
(5)提交学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信息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信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信息中心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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