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由学院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且学习成绩优良,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者,可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者,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截止第七学期末(五年制第九学期末)未修满培养方案前七学期(五年制前九学期)规定的学分,但在校期间所得学分(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达到前七学期(五年制前九学期)应修总学分的90%者(不含基础通识类选修课),不能按规定学制时间毕业,但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重修或补考所有不及格课程。如第一次延长学习时间期间所得学分未达到应重修或补考课程总学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限内,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或补考及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在校时间已满六年(五年制满七年),若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含一门)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留有效的联系方法,确保随时能够获得学校的有关通知,否则,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既不符合退学规定,又不符合延长学习时间的规定,或符合延长学习时间的规定,但不愿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做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硕连读”班和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凡符合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本科毕业,于第八学期末(七年制为第九学期末)进入本校硕士阶段学习,其学籍管理按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课程考试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且两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或补考。考试成绩及格并修满学分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逾期两年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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