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1.8元调整为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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