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工资怎么发,广东省产假工资标准规定

 2025-03-22 01:12:02  阅读 768  评论 0

摘要: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港澳台地区生育不报销

记者发现,新《规定》对职工领取限定也更人性化,“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广东产假工资怎么发,广东省产假工资标准规定

《规定》也特别注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条款删除。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广东产假工资怎么发,广东省产假工资标准规定】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170169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144秒, 内存占用1.99 MB, 访问数据库26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