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提供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等证明材料的正本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手续,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4)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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