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公布新调整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起,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较去年上涨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较去年上涨1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备案。
近年来,德州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08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从2010年至今,德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涨了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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