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服从指的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
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党章。它明确提出了两个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此时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四个服从”,但已有了类似含义。可见,党十分重视纪律建设。从二大到六大的党章的相关规定虽有微调,但都强调要执行中央决议,指出严格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之最高责任。
四个服从”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1938年9至11月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党内在路线问题上有争议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会议。1937年召开的十二月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王明为书记的七大筹备委员会。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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