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精神分析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逐渐形成。犯罪精神分析学派是指运用精神分析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流派。在西方犯罪学研究史上产生较大影响,但因其把犯罪视为由人的本能所致,亦受到许多质疑。主要有经典犯罪精神分析派、后精神分析派和新精神分析派。
荣格为代表的后精神分析派扩展力比多”的概念,认为力比多”是一切行动本源的精神能量,并根据这种生命意志所指的方向,将人类的态度区分为外倾型和内倾型,认为外倾型者较内倾型者易出现反社会行为,违法少年和犯罪者多为外倾型者。阿德勒认为,人的基本欲望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保全自己的欲望。早期不良教育形成的不适当的克服自卑感的生活方式易造成犯罪。以霍妮、弗洛姆和沙利文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派主张应注意家庭、学校、文化给予儿童的影响,重视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的影响。他们以情绪障碍解释犯罪现象,认为情绪障碍即由本人素质、家庭、环境等因素而处于情绪异常状态,犯罪源于得不到满足的愿望和欲求。布朗纳分析违法青少年情绪体验与情绪性态度特征为:
2.因自我表现愿望、儿童期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异常愿望及青春期愿望受到妨碍而引起的深刻体验;
3.在家庭、学校、交友方面的强烈不适应感和自卑感;
4.因家庭不和及双亲控制错误所引起的强烈不满情绪;
5.对兄弟、姐妹的嫉妒感;
6.因内心压抑而产生的不幸感;
7.对幼年时期违法行为的罪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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