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校长。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答。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2、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4、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风险提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没有明确表示两者有区别。由于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机构(我称其为非驴非马),这其实是中国特色了,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认定企业和事业两类团体,而民办学校是在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上讲是不受当前法律认可的。大家就可以这样理解了:
1.企业为“董事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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