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5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1、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街(路)2067号。
2、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依据考生志愿进行院(校)录取时,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3对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至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
学校网址:>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始建于1992年,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按照全国统一招生计划招生,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是东北地区建校较早的以医药类专业为主的高校。学校2012年顺利通过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学院坐落于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大学城内,总占地面积137641平方米。院内建有满足教学、科研、实习需要的实训室及专业实验室30个。校外教学实训基地77个。
经过29年的发展,学校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经验,为国家培养了数万名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
师资力量:
学校有专任教师109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62人。第一线授课教师60 %以上是副教授、教授。他们理论精准,技术熟练,经验丰富,业务全面,责任心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障了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了保障。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官网——学校简介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的前身为建立于1992年的长春东方大学。2000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校正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列,定名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2年学校通过了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在20 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深入探索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科学调适办学定位,围绕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始终秉持“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拓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经验,办学特色与优势愈加鲜明,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学校毕业生以思想作风朴实、实践技能扎实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就业率始终保持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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