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分组审计法是指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几组,结合各组之间的相关性重新整合分组。由于分组中工程量的计算基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便于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计算同一组中的工程量,有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效率。在应用分组审计法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可以保证总体规划,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因此该审计法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分组审计法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应用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将基础垫层、地槽挖掘和槽坑回填分成一组,便于工程量的审计。首先计算基础垫层砌体墙的体积和地槽挖掘的方数,然后结合相关计算公式计算槽坑回填所需的土量。计算过程简单明了,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
(2)对建筑主体的各个层面进行分组。为了细化成本审计过程,可以将建筑物的地板表面、地板找平层、天花板装饰面、底层建筑面积、地板体积和地板垫层分成一组。在审计工程量时,该小组应根据各小组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计算地板面积和建筑物底层面积。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地板面积与地板找平层基本相同。天花板装饰面的工程量基本相同,可以节省审计成本,节省大量的层次工作量计算,然后结合分组后各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计算剩余工程项目。
2、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比较审计法-比较审计法是指对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和拟审计的类似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审计。这种审计方法主要基于客观条件和差异。对比审计法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应用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乍一看基本相同,但仔细看有差异,如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建筑基础及相关领域等。在拟审计项目成本时,可以在基础部分应用对比审计法;项目的其他部分应单独计算或以相关方式进行审计。
(2)建筑工程的框架与具体设计基本相似,但建筑面积存在差异。这需要根据工程项目之间的工程量和建筑物的实际面积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比例点基本一致,可以审计整体建筑成本和单独施工的部分。如果比例点基本相同,则表明拟审计工程造价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或拟对比审计各分项工程量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相反,意味着拟工程审计成本存在误差,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建筑公司在成本上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
3、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抽查审计法是指对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审计,而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工程量大、成本高、工程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工程结构。应用这种审计方法,监理签证后的项目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基础性强、隐蔽性强的项目为重点审计内容;新技术、新材料成为核心审计内容;建设双方独立协调的项目是重点内容。可见,抽查审计法主要针对工程造价的核心部分。
4、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筛选审计法虽然不同建筑工程的面积和高度不同,但在分项工程量、用工量、每平方米造价等方面差别不大。相关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已建工程的相关审计数据进行总结,最终整合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的基本值表格,并注明相关适用建筑的标准。这样,优化的基本值可以筛选出每个子项目。如果没有选择,就不需要审计工作,选择的意味着基本范围不包括子项目的建筑面积。此时,子项目应严格审计。
5、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标准图审计法-标准图审计法是指通过图纸设计施工或按标准图施工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决算或预算成本,然后作为建设项目的审计标准。通过图纸或标准图纸设计施工的建筑物,地面以上结构一般一致,应集中审计力量审计预算和决算成本,为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提供依据。也可将图纸或标准图的工程量作为标准,对实际建筑工程进行对照审核。工程结构中不一致的部分可以单独审计。这种审计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好、易于定案等优点,其缺点是使用范围较窄,只能按标准图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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