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安乡县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安乡县司法局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月1日前,县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6月1日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县直部门及乡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安乡县司法局319办公室,县直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同级政府。
(二)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办案设备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房,配齐办案设备。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智慧复议”,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能力。
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安乡县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安乡县司法局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月1日前,县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6月1日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县直部门及乡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安乡县司法局319办公室,县直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同级政府。
(二)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办案设备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房,配齐办案设备。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智慧复议”,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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