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的职工、职员、雇员、临聘工的区别

 2024-12-27 00:06:01  阅读 583  评论 0

摘要:职员:是一个泛指,包括所有非领导职务在内的工作人员都可统称为职员。职工:也是一个统称词,包括干部和工人在内的所有在职人员。雇员和临聘工:其用工形式有相似的地方,都是非正式的聘用人员。雇员往往是脑力劳动者或白领。临聘工往往是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者。雇员的聘用期

职员:是一个泛指,包括所有非领导职务在内的工作人员都可统称为职员。

职工:也是一个统称词,包括干部和工人在内的所有在职人员。

雇员和临聘工:其用工形式有相似的地方,都是非正式的聘用人员。

政府单位的职工、职员、雇员、临聘工的区别

雇员往往是脑力劳动者或白领。临聘工往往是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者。雇员的聘用期往往要长于临聘工。转正是实习期满定为某个固定级别,与一般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国家现行的规定,凡有正式编制的公职人员均可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公务员的录用,国家规定必须考试;对其他人员的录用,如:事业编制人员,各省市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是考试录用,有的是考核聘用制。凡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都是按指标招录的。

工务人员是什么意思

不好。

1、工资低。三角镇普通雇员每月工资3500元,高级雇员公司稍高一些,加上绩效奖金,年薪不会超过10万。

2、福利不好。三角镇的高级雇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工作补贴等福利很少。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 关于国家机关的理解

本条中,“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种管理机构;各级司法机关、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部门或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经过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

(三)、关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动,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公务”的特征表现为: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三是公务的职务性,即它是基于一定的职位或授权而派生的职能。四是公务的合法性,即该项职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

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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