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合同制的书记员,不纳入公务员考试。其中关于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有相关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有规定: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如果你说的是检察院的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通知
第三条 补充审判人员、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进行。补充审判人员、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把严进人关口,确保录用人员质量。而其职责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招聘书记员公告》
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材料的收取、流转、登记、保管工作;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法律文书的复印、收发、送达工作;
(四)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五)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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