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
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层人才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具有引进单位招录、聘用、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2.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且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
3.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不受限制,中央、省属在襄单位可根据社保缴纳实际情况确定)。
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
1、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2、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的金额;
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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