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一词,对于很多工作的同志来讲,并不陌生,不管是在企业上班,还是在体制内单位上班,工龄经常能够在自己的人事信息中看到。工龄一方面是工作年限的一个指标,另一方面也是核定待遇和工资增长的一个重要参考项目。
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工龄具有通认性,与工龄挂钩的工资待遇也都能通认兑现。在大部分私企,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工龄只局限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具有通认性。
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候,每一个干部都要进行档案专项审查。档案专审的目的就是对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履历与工龄是否对应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审查,以便在进入单位后更准确地认定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并对档案进行规范存档。
一、什么是工龄 与参加工作时间是什么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工龄如何认定
目前新入职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的认定目前主要的参照标准是与社保挂钩,交纳社保即可认定工龄。但前提是缴纳社保的单位与档案中劳动合同中的单位一致(包括三方派遣用工方式),挂靠补缴、代缴都不是工龄认定的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03号令,1992年七月实施)中的规定,工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也就是说,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依据(与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无关)。
在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以企业对劳动人员用工之日作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依据。如果是大中专院校到企业工作,是以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时间。
在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候,会以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作为界限。之前是以招工批准时间为准和办理录用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之后以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当然在判定之前,要看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而且有相关的手续,比如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直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
这种情况下,工龄认定是以实际到机关事业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工龄认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三) 复员、退伍军人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参
这种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从县(市)网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档案中会有相关的资料。
(四)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后期转为事业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这种情形参加工作时间是根据《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来认定,具体内容是:“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也就是其连续在乡村工作的时间起始点作为起算时间(不能中断,中断后以最后连续时间算起),这需要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具体需要的证明材料是乡村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在1988年5月1号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五)民办教师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
根据原国家教委1987年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老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这和乡村医生工龄的认定是一样的,是从连续在民办教师岗位工作时间的起始点算起。这也就是说中间一旦有中断,那就以中断后能连续的工作时间起始点算。具体需要准备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成为民办教师的手续,如果其手续很难补办,也可以用其实际领取待遇时的相关证明来补充证明。
(六)下乡工作青年,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的认定
这种情形工龄认定主要是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目前这种情形的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只停留于理论中。
三、工龄认定经常发生错误的原因
虽然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后,工龄的认定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经常还能发现存在工龄认定错误的现象。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档案中个人书写或者填写时信息不准确;
二是人事干部经办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业务和政策不太熟悉造成错误。这个也是最常见的,比如说从企业考录过来的新入职人员,因为社保是最直接的证明,很多人没有将社保和档案内容联系,错误性地把一些代缴补缴人员的工龄进行了计算。
三是各地认定政策不一,在人员流动以后,工龄的认定可能会出现偏差。
对于还没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来讲,一定要认识到工龄的重要性,工龄直接决定待遇,也决定着后期的晋升参考。这也给为准备进入公职系统的考生在备考阶段的一些启示,尤其是全职备考人员,一方面是风险性比较大,另一方面也损失了工龄。最好的方式是在参加工作的同时再去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既可以认定工龄,也可以避免因风险因素而公考失败。
正式上班后求职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不论哪一方出现毁约,合同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式上班时间就是求职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不同。参加工作时间是指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入职时间是指求职者开始从事某一项工作或者某一个职位,在开始工作到正式工作中间我们称为实习期。
一、实习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以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二、什么是工作?
1、作为动词用有操作、行动、运转、运作等意思。
2、作为名词用有工程、制作、业务、任务、职业、从事各种手艺的人等意思。工作的概念是劳动生产,主要是指劳动。
三、工作意义:
1、工作对个人的意义,实现人生意义,以满足人生需求。
2、工作对社会的意义,社会的发展进步,与每个社会组成成员的选择倾向是有密切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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