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因为它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和理解其他规律、范畴的钥匙;矛盾分析方法是辩证法中最根本的认识方法;是否承认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 二、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的作用 (一)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辩证矛盾不同于逻辑矛盾。辩证矛盾是事物固有的,客观的。逻辑矛盾是人们思维中违反形式逻辑规则造成的思维混乱。任何科学认识,既要排除逻辑矛盾,又要研究逻辑矛盾。 2.矛盾的基本属性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3.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一性以斗争性为基础(不是冤家不聚头),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4.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要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反对只见同一或只见对立的形而上学片面性。(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事物发展中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1)同一性为矛盾双方的存在与发展提供场所;是矛盾双方相互汲取对方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共同发展;规定事物向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
(2)斗争性推动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3)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 2.事物发展中的内因和外因:
(1)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是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内因与外因关系的原理,是我国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哲学基础。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1.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二是指同类事物的矛盾有共同性。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1)从性质看,有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
(2)从地位看,有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
(3)从解决形式看,有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以及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长期共存的形式。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科学认识与区分事物的基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的基础,因而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两者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个别包含着一般,一般寓于个别并通过个别而存在;两者区分是相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4.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意义:理论上,它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实践上,它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
5.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1)主、次矛盾及其关系:在事物的许多矛盾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规定次要矛盾,次要矛盾影响主要矛盾,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矛盾的主、次方面及其关系:在一个矛盾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是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次要方面,次要方面影响主要方面,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3)两点论是指在一个事物中要看到许多矛盾,在一个矛盾中要看到两个方面。重点论是指在一个事物中要抓主要矛盾,在一个矛盾中要抓主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是辩证统一的思想方法,要求我们抓住重点,带动全盘;看主流,注意支流;在克服一种主要倾向时,要注意可能掩盖的另一种倾向,防止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
四、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矛盾观的内容:
(1)用“有两”“有对”“有耦”等来说明矛盾的普遍性。如程灏说“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朱熹提出“万物皆有两端”“独中又自有对”。
(2)用“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等来阐明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易经》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提出“相反相成,物极必反”,朱熹提出“一分为二”,方以智提出“合二为一”。
(3)用“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等来分析矛盾的解决方式。如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为贵”,《中庸》提出“致中和”。
2.中国传统矛盾关的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矛盾观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有许多相通之处,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奠定了思想文化土壤。但它属于朴素辩证法,思想是零碎的,并带有神秘色彩。
(2)中国传统矛盾观注重和谐统一,对于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争取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平共处,创造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有启迪意义。
3.矛盾分析方法如何化解我过复杂社会矛盾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也是决定化解矛盾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运用矛盾分析的相关哲学观点去认识社会矛盾的本质、
一、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项长期工作。检察机关要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时时抓,事事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启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把握不同社会矛盾的特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特点,依法适当从宽处理,不能简单结案了事,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在化解成型社会矛盾的同时,重点关注社会矛盾的萌芽阶段、初始阶段,结合检察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启示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要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之前,要在方向和大局上把握住社会矛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反映在检察工作中,就是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的矛盾,如果引发犯罪的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符合不捕不诉的条件,则决定不捕不诉的因素占据主流,可以决定不捕不诉。但也必须考虑矛盾次要方面的因素,克服和处理好次要方面的矛盾,消除隐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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