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国***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换言之,受到问责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涉嫌违纪,还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问责也不是党纪政纪处分必经的前置程序。
3、问责与党政纪处分由于性质不同,方式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孰轻孰重。
3、实践中以问责替代党政纪处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问责的措施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区。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培育问责环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
1.3 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
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
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
2.1 明确责任形式
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
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
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
2.5 健全问责程序
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
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
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其制度意义就在于:全面改善公共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政府改革,从根本上推进行政发展和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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