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和企业要从实际出发,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不要一哄而起, 一刀切.全员 劳动合同 制的主要内容是:( 1) 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都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与企业签订劳动( 聘任) 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双方协商, 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 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2) 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企业职工或企业员工. 在工人之间取消原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等不同用工形式的具体界限; 在职工之间, 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 对干部实行聘任制或聘用制, 能上能下. 企业全体职工都可以报名, 经过考试考核, 被择优聘用, 成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 ) 实行双向选择. 合同期满后, 企业和职工可以续订合同, 也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职工不愿续订合同的, 可以离开企业另谋职业。 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须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 工资 、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六、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 临时工 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 七、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对非因工负伤或身患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企业根据该职工 工龄 长短和治疗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期限。在延长的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 病假工资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 合同到期 的, 劳动合同期限 应随医疗期限相应延长。医疗终结,经过鉴定,属于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应按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 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87〗104号)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九、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对该职工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应相应减发;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十、关于职工的 养老保险 年限计算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被 解除劳动合同 后,到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十一、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提取和使用的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是否享受工资性补贴及其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因此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需经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十二、关于待业保险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十三、关于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问题 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该企业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原为合同制职工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十四、关于 劳动争议 的处理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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