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新时期拥军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莆田市各级党委、政府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用工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这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社会安定稳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如何做好新时期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已成为当前双拥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亟待全社会积极探索、认真思考、妥善解决。
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必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近年来,由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宣传工作相对滞后,导致接收单位与安置对象两者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增强拥军意识。随着社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就业难度的增加,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安置工作与国防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简单地认为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是本单位的负担,因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许多单位对军属安置任务能推则推,实在推不了就在工种、岗位安排上敷衍了事。有的认为,自己单位都要栽员,还要接收随军家属,难以向下岗人员交待;有的认为,自己单位每年退休人数名额少,高校名校大学生人才多、综合素质好,缺了编制接收大学生能够使单位增加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愿意接收随军家属。因此,针对当前社会就业难的现状,要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内容和地方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亲力亲为的意识。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角度,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同社会安定稳定和国防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宣传部门要把做好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宣传作为双拥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大宣传的力度,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把爱军队、固长城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充分认识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是事关大局的政治任务,是事关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领导的一项“德政工程”,是全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扬人民军队的光辉业绩,大力宣扬社会各界在安置、培养、使用随军家属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做到报刊常有文、电视常有影,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近年来,由于思想教育工作力度不够,部队随军家属在择业问题上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的就业观念落后,找工作、谋职业的思想仍停留在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时代,那种靠部队组织出面联系、靠地方政府指令性安置的观念上;有的择业标准过高,总想到社会地位高、工作轻松、待遇好的单位工作,不愿到私营、三班制、收入相对低、离家远的单位工作;有的存在优越感、特殊地位思想严重,不愿进入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参与竞争,认为这样做丢面子。在这些思想的支配下,随军家属就业的渠道越来越窄。即使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排除各种困难接收安置了,但部分随军家属总感到不理想,不愿意去报到,失去了一次次就业机会。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随军家属开展以国家改革开放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使随军家属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摒弃世俗偏见,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勇于走国家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只要随军家属提高了思想认识,端正了就业观和择业观,解放思想,放下架子,丢舍面子,就一定能够选择到一份适合自身特点、能实现自身价值的职业。
(三)加强对军队干部的思想教育。有些随军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好不容易谋到了职业,但其配偶认为职业不理想,丢面子,在单位抬不起头,有的甚至要求家属辞掉工作,重新找一份。在现有待业随军家属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曾经谋到过职业,但其配偶认为不理想而又放弃工作的。因此,部队要引导干部正确对待配偶的就业,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和政府的困难,积极鼓励配偶参加与市场竞争,走自强、自立之路。
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法规,采取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固有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方面都根据市场这根杠杆来进行调节,政府不再对国有企业的用人、招工等下达指令性任务。各单位更多的是考虑经济利益,以招聘安置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的办法。面对国有企业单位吸纳员工制度的改革,部分单位在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问题上存在随意性大的特点。因此,要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约与协调。
(一)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组织机制,确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落实。近年来,我市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大了计划安置、协调安置、检查督办、跟踪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力度。过去,由于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到位,政府职能部门拿出的安置方案往往落实不了,部队干部、家属不得不到处找门路、拉关系,不仅增添了军人家庭经济困难,分散了部队干部工作精力,影响部队的安定稳定,针对此现状,双拥办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并征求意见,起草了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2006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莆政办[2006]19号(关于做好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莆政办[2007]168号(关于提高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工资待遇的通知)和莆政办[2009]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年初,面对更加严峻的就业形势,按照莆政办[2006]19号文件精神,市人事局会同市双拥办经过多次下部队调研以及召开部队家属座谈会征求意见,于6月份出台有关军嫂安置文件,把30名随军家属作为社区建设的人才资源,推荐到社区工作,这样既解决了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又有利于搞好社区的军民共建工作。同时,按照莆政办[2007]168号文件精神,提高驻军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提高驻莆部队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500元提高到500元-700元不等。
(二)要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调节和规范各用人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的行为。这些政策法规要做到既不走政府直接参与的老路,又能使它成为各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依据。针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和就业情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调节和规范:第一,要规定全社会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各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第二,要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纳入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使之与企业单位的三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单位结合起来。第三,规定各单位对部队家属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四,对不愿意履行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服务保障作用。每年年初,由市双拥办、编办、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组织人员,深入部队和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军地双方的意见。安置时,既要考虑与随军家属原来的职业、专业相符,又要考虑地方各单位用人需求,每制定一个方案都要反复征求随军家属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尽量做到部队干部和用人单位双满意。职能部门要对安置后随军家属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想方设法帮助随军家属解决上岗后遇到的各种困难,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
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必须着力提高随军家属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从这几年我市安置随军家属的情况来看,有一部分的随军家属文化程度偏低、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没有特长,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弱,在竞争中容易遭淘汰。我市有的县(区)组织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时,有一部分的同志就是因为文化底子差或没有技术特长而落选。当今社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好,必须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使他们成为文化高、素质好、特长多、市场需要的人才。提高随军家属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是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需要军地双方共同努力。部队政治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要教育部队干部家属走自学成才的道路,积极参加成人高考或专业技术培训,争取拿到高学历文凭和技术证书,为随军后的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在鼓励军嫂坚持自学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为随军家属搞好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就业后,要教育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为自己争气,为部队争光。地方政府要把帮助随军家属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作为拥军的实际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随军家属进行培训。市、县(区)双拥、人事、劳动、教育、科协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积极为提高随军家属的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办实事。在培训的内容上,要从市场需要出发,做到市场缺什么专业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当前要注重培养机关文书、生产经营、经销业务,法律、管理、财会、证券、金融、外语、电脑操作等方面的人才。社会是个大市场,需要许许多多有用的人才。只要军地双方共同努力,把随军家属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分析:这是个人的事,可以向领导反映情况,能够解决更好。
法律依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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