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人才交流中发生的争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利于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中发生争议需要仲裁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才交流争议的仲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平等、公正,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仲裁机构第五条 成立市、区、县(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四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复议的仲裁案件。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对区、县(市)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地区申报的仲裁案件。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申报仲裁案件的登记手续,收存完备的申报材料。
(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三)负责争议的调解工作,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四)对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仲裁范围第八条 在人才流动中的下列争议,均可向发生争议单位所在区、县(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企业发生的。
(二)受聘、有偿借调期间与聘用、调用单位发生的。
(三)兼职、辞职、留职承包、停薪留职中发生的。
(四)除本条(一)、(二)、(三)项以外发生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流动争议,不予受理:
(一)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
(二)从外省市调入本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
(三)因经济或其他问题被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中、小学教师要求调出教师队伍的。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十条 凡申请仲裁的,要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要写明申诉的事实、证据和要求。第十一条 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要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仲裁调解书》一式四份,正本由仲裁委员会留存,副本发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申诉人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
《仲裁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调解工作,应从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束。第十三条 调解无效的,由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要在仲裁三日前将《仲裁通知书》送达争议双方,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由代理人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
被申诉人经两次传唤拒绝到场的,可缺席裁决;申诉人拒绝到场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第十四条 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制作《仲裁裁决书》一式四份,正本由仲裁委员会留存,副本发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申诉人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仲裁裁决书》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申诉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三)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第十六条 区、县(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从调解终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结束。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复议决定书》。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书》或《仲裁复议决定书》生效后,争议双方均要严格执行。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超过裁定时间拒不办理申诉人调动手续时,仲裁委员会可通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人员调动的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他们回避: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要求,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回避或不回避的决定,并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当事人不得干扰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作用:
一、通过立案审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
1.受理仲裁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审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仲裁请求事项是否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一致。其次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最后,对于决定受理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开始仲裁纽庭程序。
2.组成仲裁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仲裁员名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二是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决定仲裁员的回避。所谓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退出案件仲裁活动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回避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后,仲裁庭发现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时,由仲裁员本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某个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及时、正确地行使回避权利,对保证公正裁决、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以及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办理仲裁案件的其他事务。仲裁委员会承担着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案件的记录工作。此外,还根据当事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及证据保全函件。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仲裁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性
裁决是仲裁庭权力的体现,也是仲裁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仲裁活动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仲裁庭应当完全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对仲裁活动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虽然对实体问题无裁决权,但对于案情复杂、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为了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仲裁委员会有必要进行实体监督。当然,这里所谓的监督不是仲裁委员会就个案代替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而是通过专家会议形成咨询意见的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参考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对仲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庭提交的仲裁文书中语言、文字、计算及裁决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四,对仲裁员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仲裁员的行为监督,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员办案规定,对于仲裁员是否具有私自会见当事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禁止性行为,仲裁委员会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有哪些
一、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及处理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劳动者,我们属于弱势群体。那么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有事我们自己无法和单位达到共识,不能协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仲裁。而通过上面的详细解释,我们也知道了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有哪些。总而言之,所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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