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见习上海在全国是开展比较早的,从2002年推出,到现在已有7个年头了,我是做HR的,谈一下简单看法。
1、职业见习有利于青年。应届毕业生了解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应届生大多没有什么职业规划,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适合做什么,找工作是很难的,所以很多公司加入职业见习基地,让大学生不断深入社会,提高自身能力。
2、减轻企业成本,见习的费用为最低工资的百分之60,之所以称为“职业见习”,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为不少密集型,快速消费品企业提供了便利。
3、提供留用的可能,简化招聘选材的风险。从HR招聘的角度来说,再资深的HR也不一定通过几次面试就能保证选用的人才一定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好。所以,通过职业见习,企业回避了劳动法辞退员工的风险,也为招聘提供保障。
4、当然职业见习也存在问题,比如企业为降低成本,大规模招用见习学院,从事简单操作工作,在见习期间学不到东西。
5、所以建议你如果要参加职业见习,就要先了解公司的背景,见习岗位的内容,面试的时候询问代教人员的相应问题。
PS:见习从你开始
照劳动法,实习应该是有报酬得,并且要和用人单位签协议的,但相对来说工资低点,如果不给钱那是肯定违法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他。 见习期不是一个劳动合同制下的概念。它来自于传统的固定用工体制。在固定用工体制下,所有的学生毕业后都是国家统一负责分配,而且这种分配具体终身制的特点,调动工作非常困难。见习期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某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 “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不相适应,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有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纠纷双方可以按照人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1 回答者: 琅琊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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