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安置条件
安徽省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干部主要根据[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把握: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地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随军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且双方或一方系驻皖部队的,可以到部队所在地安置。
8.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驻皖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随调家属是公务员的予以合理安置;事业编的在合肥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其他地市视情合理安置;企业单位的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徽省有单位接收的,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可以接收安置。
1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1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13.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必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二、限制性政策
1.配偶通过购买住房在安徽省取得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能不能作为进安徽省安置条件,目前安徽省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一般由各地市视情况而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进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淮北市的,不予接收。
2.配偶调动或者因务工落户合肥年限要求满5年(公务员或大学生毕业分配的除外)。
3.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合肥,结婚时间一般要求满一年。
4.父母在合肥购房,身边无子女,转业干部进合肥安置,要求父母落户时间满5年。
5.对非组织原因未到地方报到的转业干部,合肥市3年内不予接收;芜湖市1年内不予接收;蚌埠市2年内不予接收,第3年可作为受处分干部接收(审档时档案内没有处分的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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