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2024-12-26 03:48:01  阅读 245  评论 0

摘要:法律主观: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 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

法律主观: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 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 票据法 》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民法典 》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 民法典 》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 》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用《 民法典 》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 找律师 咨询,网也有 在线律师 咨询服务功能,您可以向我们专业律师进行 法律咨询 。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如果不知情的,就不构成违法,更不属于犯罪,没有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买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会进行处罚,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赃物是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

防止购买到赃物:

要防止购赃物,关键是要弄清物品的来历。如查对发票、生产许可证、厂家证明等。

自行车一类交通工具,要看有无车牌号、执照,证号是否相符,从车锁等处看有无撬压痕迹等。

如属转卖物品,首先要弄清转卖人或介绍人的身份。

如需购买自行车(旧车),应到国营开办的委托商行或旧品拍卖处去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手机被盗抢后,大都通过二手手机市场或进行翻新后再次销售。

如需购买手机(二手手机),应向商家索取正规、合法的发票凭证。

如怀疑购买的手机来历不明的翻新机,应及时报警或举报。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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