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年度的发票,需要区分多种情况,
只有其支出会直接影响当年度的损益(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考虑当年的税前扣除问题。
1、支出不影响当年损益的比如,12月31日支付次年一季度的房租,虽然在当年度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也不影响当年度的损益。只有后续年度取得发票,甚至后续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束前(第三年的5月31日)取得发票,都是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同样的,属于预付性质的支出,只要不影响当年度损益,在当年度就可以不用考虑。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出属于工程款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对于属于工程款项的,只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的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3、支出款项属于当年的成本费用支出。在当年没有取得有效凭证,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照会计核算暂时申报,但应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如果没有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实际取得有效凭证后,可以依法追补扣除,追补期限最长5年。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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