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另外还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校就业指导中心。
3、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本人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应提供书面申请。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毕业离校时,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按取得的自学考试学历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但毕业时尚未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本人要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全部规定课程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按自学考试学历发给报到证。
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一、申请档案保存在大学
如果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准备二战考研,可以在学校申请暂缓就业(这样做好处很多,比如有利于考公务员),如果毕业生在两年内找到工作需要及时回学校办理档案转移,否则两年后档案将由学校自动打回学生原籍。
二、保存在工作单位
毕业生如果找到的工作具有保管档案的权限,比如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都能够保管档案,这时可以将自己的档案保存在工作单位即可。
三、可以保存在学校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如果毕业生找到的工作是私企,而且不能保存档案,同学们可以将自己的档案保存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或者也可以就近保存在大学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但是记住,保管期限同样是两年,超过两年不处理会变成死档。
四、毕业后档案直接打回原籍
这种情况下,档案会寄到学校原籍所在地,一般也是到原籍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与第三种处理方式不同的是,原籍人才交流中心这里没有两年的期限限制,等到学生找到国企、考上公务员或者研究生再调档案就可以。
而伴随档案的还有报到证的处理,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就是我们毕业后要去报到的地方,如果我们自己找到的工作单位可以保存人事档案,如国企一般都能够保存档案,那么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就是工作的国企名字。但是如果没有找到工作,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就是原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那么我们需要拿着报到证去该单位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未就业报到证可以跟学校申请办理展缓就业获得派回生源地人社局或就业代理机构的报到证。
报到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中专招生的行业或省份,也是属于计划内招生,一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签发本地区的“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类“报到证”由对应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印制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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