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心 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lO.66kPa(高于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6.66kPa(高于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中学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以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中遇此情况的计算方法是,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计算两眼矫正视力之和,再折算成五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高中毕业生为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2.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h(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4.皮肤过敏症;
5.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体育科,师范。
7.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属第6条规定的专业,按第6条规定办理)。
8.色弱,不能录取。
9.色盲,不能录取。
10.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
11.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
1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音乐、舞蹈类及戏剧、杂技类的表演专业,体育科。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枷度或两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之差超过3m度,不能录取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
15.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到机械类的制冷与空调专业,电气类的电机制造、电器制造专业,化工、制药类,粮食、食品类,环境类的环境监测,饲养类的畜牧兽医专业,种植类的果树专业,医学技术类的医学检验专业,医疗保健类的社区医学、护理、助产专业,药剂类。
16.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
17.男性考生身高在16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
三、体检要求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在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人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为准。
5.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①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②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色导线中找出该种颜色的导线。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人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编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9.嗅觉:用醋、酒精(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期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四、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烹饪、食品制做、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注:改良金氏法不够敏感,全国统一推荐前法)。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或锌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五、报考师范、护士专业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x3平方厘米)的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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