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面试的应试者必须按照《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参加面试,面试考点大门于面试当天早上7:00准时关闭,大门关闭后不得再进入考点。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到的或未按要求报到的,即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参加面试的应试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缺一不得进入面试考点),经工作人员审验无误并经防疫检测无异常状况后,方可进入面试考点。
(三)参加面试的应试者禁止携带和使用任何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智能手表(手环)等设备和与面试无关的物品进入面试考场(候考室、面试室、休息室等),已携带的须主动交工作人员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面试相关纪律处理。
(四)参加面试的应试者进入面试考点后即实行集中封闭管理,须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严禁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严禁扰乱面试秩序,严禁与外界人员和无关人员接触。
(五)面试前,参加面试的应试者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未经许可,应试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官及工作人员透漏本人姓名、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面试到达规定时间,应试者须立即停止答题,如继续答题则为违纪,将受到相关处理。面试结束后应试者立即离开面试室,离开面试室时不得带走草稿纸等任何物品和资料。面试成绩宣读后,应试者签字确认,并到规定地点领取自己的个人物品,领取后须立即离开面试考点,不得逗留。
(六)参加面试的应试者若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面试资格或宣布面试成绩无效、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凡扰乱面试秩序、辱骂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作弊舞弊、传递信息、泄露秘密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报名、考试、阅卷、体检、考察等过程中,以及试用期间和任职定级后,对查明有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等违纪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即取消应试者的录用资格,列入不诚信人员名单,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面试确认之后考试录用各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者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的,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面试结束后各环节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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