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支队和环保监察大队都是环保局的二级单位。
环境监察大队主要是执法单位,行使的是监督管理职能;环保监察主要是采样、化验、出报告,属于技术单位。大多数地方环境监察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环保监察是全额事业单位。因此,前者是公务员编制,后者是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不一样。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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