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的办理规定

 2024-12-25 23:54:01  阅读 498  评论 0

摘要: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下以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例。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下以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例。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暂缓就业的办理规定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暂缓就业资格审核: 6月中旬(如2008年为6月10~12日),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2)领取条形码:专科生为6月下旬。

(3)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交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每年会给各高校下发暂缓就业的具体送档排期表(一般本、专科生送档时间为7月~8月底)。各高校将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与毕业生档案(内容要齐全,不包括党员材料),在规定的日期送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1)《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根据有关规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保留在原所在地,党团关系留在原毕业院校。

(3)在暂缓就业期间,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出具与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

(4)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生回校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等手续。

备注:暂缓就业的规定与要求,均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中有详尽说明,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自行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回生源地未就业,凭暂缓就业协议书自行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三、考研升学,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录取通知书自行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四、出国留学,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出国签证自行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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