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务员不称职可能会被降职或辞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1、外因
(1)社会舆论压力重重: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给党员干部行政能力建设带来了新挑战。一些党员干部不具备在舆论监督下工作、自清门户扫除不良积习的能力,加上许多网络主流媒体管理失范,报道时常跟风,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干部自身存在的一点瑕疵在网络中也会变性为“毒瘤”,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导致为官者主动担当的心理压力加大。
(2)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社会,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仇官仇富思想明显增强,原有的行政规则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凡行政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这就给为官者如何作为带来了新挑战。不具备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艺术性的干部,难以做到敢做敢为、亲力亲为。
(3)问责倒查掣肘创新:不可否认,问责倒查机制的建立能够极大调动官员主动谋事、潜心干事的积极性,也对无为者起到震慑作用。但不科学不完善的问责机制也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创新革新推进改革方面,一些想干事者受问责倒查的掣肘,不敢放开手脚理直气壮地干,宁可上行下效,墨守成规,也不主动请缨,呈“好事”之能,引火烧身。
2、内因
(1)理想信念淡化:久坐衙门成“僚”官,既脱离群众又脱离实际,人情世故代替党性原则,功利之心取代宗旨观念,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太平官”思想滋生,以“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现实”主义独占脑头。
(2)能力水平弱化:不求新知、不学新业、不悟新政,不注重对新情况、新矛盾的研究和思考,不主动迎接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履职、创业、抓改革、谋发展毫无“本领恐慌”和“能力恐慌”感。即便如此,在任何地方也没有舍弃“官腔”、“官味”、“官架子”的“官本位”思想。
(3)责任意识退化:认为干得多出的问题多,挨的批评多,引来的麻烦多,得罪的人也多,因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能推则推,对棘手麻烦问题能躲则躲,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能拖则拖,练就了一身“太极功”,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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