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办理材料
无。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的。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
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不含审核表上需贴的照片
验原件,交复印件。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的。
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原执业证书已回收证明。
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
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的。
b我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拟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三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恩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证件或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注册)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或《变更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注册)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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