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大陆《刑法》设立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的矫正表现,可以相应减少对其原判刑罚的执行时间。《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诸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而在监狱的实际考核过程中,上述条款转化成了实实在在的分数。早在1990年,司法部就印发《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意图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虽然各个监狱具体计分方式差别较大,但都以分数作为衡量工具。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将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55分,劳动改造满分45分。
实际执行中,上海市监狱的计分结合了日常表现、认罪、遵纪、学习情况和劳动等级这三方面加以考核,而陕西省监狱的计分由基础分、考核分、综合奖分三部分组成。在综合奖分方面,除检举狱内违规行为、做好人好事等,在报刊刊登稿件、在监狱活动中获奖、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结业证书,都可以获得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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